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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勞務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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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勞務派遣制度】《中華人民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勞動合同法”)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對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原勞動合同法”)的一次修正。有讀者想理解新勞動合同法較之原勞動合同法有哪些不同、能給廣闊勞動者帶來哪些實踐保證等,小編給您予以細致解讀。
本次勞動合同法的修正,主要集中在“勞務派遣”相關的條文。勞務派遣作為一種補充用工方式,在滿足用人單位靈敏用工需求和處理失業、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發揮了作用。
原勞動合同法也用特地章節規則了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但由於一些相關條款和規則比擬準繩性,缺乏明白界定,在理論中呈現了一些問題。如,某些用人單位打著勞務派遣的幌子,損害勞動者權益、超範圍運用被派遣勞動者、降低工資待遇、逃避交納社會保險費、逃稅款等。也有些不標準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串通,采用詐騙手腕,克扣勞動者報酬。另外,各地勞動仲裁委、法院,在勞務派遣的“三性”、“同工同酬”等相關問題的司法認定上,控制的尺度和規範也不統一,使得勞動者、用人單位、法律工作者經常墮入困惑。
新勞動合同法增設了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行政答應制度、進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崗位範圍、嚴厲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益和加重違法行為法律義務等規則,關於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標準運營、用工單位依法合理運用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勞務派遣工作標準有序開展等都有著重要意義。
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權益,細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益。用工單位應當依照同工同酬準繩,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肯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商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契合前款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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