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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勞務分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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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勞務分包施工】從我國立法層次或司法來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都對勞務分包、專業工程分包、轉包及違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觸及。主要有《合同法》《建築法》《樹立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則》以及《關於審理樹立工程施工合同糾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
在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中規則了以下13種企業資質:木工作業資質、砌築作業資質、抹灰作業資質、石制造業資質、油漆作業資質、鋼筋作業資質、混凝土作業資質、腳手架作業資質、模板作業資質、焊接作業資質、水暖電安裝作業資質、钣金作業資質、架線作業資質。
專業工程分包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總承包合同的商定或者經樹立單位的允許,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的行為。
具有下列行為之*可以認定為專業工程違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單位的;
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商定,又未經樹立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③專業工程分包人再次實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中止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擔任人、技術擔任人、項目核算擔任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⑤轉讓、出借企業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此外,對分包的工程還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發布《公路樹立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則:允許分包的工程範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則,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越總工程量的30%。各項專業工程分包的總量超越承包人合同工程總量的30%的,或者專業工程分包管理費超越30%的(招標文件規則的稅費除外),這是底線,逾越底線均認定為違法分包。該辦法還強調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認定為違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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