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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勞務派遣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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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勞務派遣規範】(一)勞務派遣效勞提供方增值稅問題
依據《財政部 國度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白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效勞、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一條規則:
普通征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效勞,能夠依照《財政部 國度稅務總局關於推開停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則,以獲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依照普通計稅辦法計算交納增值稅;也能夠選擇差額征稅,以獲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依照簡易計稅辦法依百分之5的征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
小範圍征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效勞,能夠依照《財政部 國度稅務總局關於推開停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則,以獲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依照簡易計稅辦法依百分之3的征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也能夠選擇差額征稅,以獲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依照簡易計稅辦法依百分之5的征收率計算交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征稅的征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夠開具普通發.票。
(二)以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殘疾人,由勞務派遣單位享用相關優惠政策
依據《國度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號)一條規則:
以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殘疾人,屬於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依照《財政部 國度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則,享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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