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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劉奕湛、郭修言)記者18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正式公布。征求意見稿規定,歌舞娛樂場所包廂、包間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衛生間除外)。
征求意見稿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的吧臺、餐桌等物品不得高於1.2米,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
征求意見稿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低於1.5平方米;遊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設立在農村地區的娛樂場所*低使用面積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區域差異制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設立場所的面積、位置、周邊環境等進行實地勘查。實地勘查合格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並依法組織聽證。
征求意見稿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布,旨在加強娛樂場所管理,保障娛樂場所健康發展。征求意見稿對娛樂場所的設立地點、設立條件、設立程序等部分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公眾可於2012年10月17日前反饋*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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